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能否要求予以返还_湾区律师网

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能否要求予以返还

2022-08-31 00:16:51  浏览:1099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李某与周某从2015年1月起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2015年1月起,李某陆续送给周某20000元,给她日常开支;2015年3月,...

    【案情】

  李某与周某从2015年1月起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2015年1月起,李某陆续送给周某20000元,给她日常开支;2015年3月,周某要李某买一枚10000元的钻戒作为结婚礼物。后来,周某反悔,提出分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其恋爱期间给付的物品及款项。周某说,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是:男女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应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男女之间因爱情赠与对方礼物,赠与的财物交付以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故应不予返还。

  意见二是: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其理由如下:

   1、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如其接受了赠礼,但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本案中,李某陆续送给周某20000元,给她日常开支,明确不是借贷,也并非彩礼,视为赠与的财物,故李某要求返还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2、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且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是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对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钻戒,是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作者单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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