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分析买卖合同协议管辖权问题_湾区律师网

从一起案例分析买卖合同协议管辖权问题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80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5年甲区的A公司与乙区的王某在甲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从A公司提取货物,提货后3日内付款,发生纠...

    【案情】

    2015年甲区的A公司与乙区的王某在甲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从A公司提取货物,提货后3日内付款,发生纠纷由C区法院管辖。”王某提货后未能如约支付货款,A公司作为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本案的管辖法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协议约定管辖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乙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甲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C区,本案纠纷与C区没有实际联系,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C区法院管辖无效。据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乙区或合同履行地甲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双方约定的C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起诉时能确定C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尊从当事人的约定。据此,该案应由双方约定的C区人民法院管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乙区或合同履行地甲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而《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是关于协议管辖的效力问题。民事诉讼法虽明确赋予当事人对于合同诉争纠纷中法院管辖的选择权,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但笔者认为,首先协议管辖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其次必须是在实际联系点确定同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规定了不能无限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自由,在实际联系点的基础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综上,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与C区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甲区A公司应向被告住所地乙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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