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2月间,农民张平华与刘相知(1975年出生)认识,张平华对刘相知说想找个老婆,刘相知答应帮他找对象。于是俩人到贵州省某市。刘相知给张平华介绍了当地的一位姑娘,在未到过女方家中了解的情况下,张平华就给了刘相知4万元作为结婚礼金,该女子随即就跟着张平华回到张平华家乡,并在张平华家中住了两晚。之后,张平华提出要与其打结婚证,该女子借口外出就再也没有回来。2012年元月6日,张平华把此种情况告诉刘相知,刘相知于是向张平华出具了收条,证明代为收取了4万元的结婚礼金,并承诺在半年之内为张平华介绍对象,否则就退还所收4万元礼金。但刘相知既未为张平华介绍对象,也未退还4万元。
【分岐】
对本案是否应当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审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诈骗,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属于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刘相知与张平华认识后,知其想找个对象成家,于是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张平华骗至贵州,以向张平华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张平华的结婚礼金。而张平华则听信刘相知之言,盲目给了刘相知4万元,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在本案中,张平华是给了刘相知4万元,而刘相知为张平华介绍对象不成后,向张平华出具了代为收取4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半年之内如若不能为其介绍对象则退还4万元礼金,故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客体上本案侵害的对象是张平华合法的4万元收入;客观要件上,刘相知是以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以向张平华介绍对象为由骗取张平华的结婚礼金;主体上刘相知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上,刘相知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故本案刘相知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口头租赁出租人是否可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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