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张军欲租被告李华在城镇里的一套房屋,双方达成了房屋租赁口头约定,张军承租李华房屋3年,年租金为10000元,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说好之后,原告住进了该房屋,并支付了一年的租金10000元。过了9个月后,被告反悔,不想把房屋租给原告,于是向原告下达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并退还了原告剩下3个月的租金。原告不同意,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故原告诉诸法院。
【分歧】
争议焦点:被告有没有权利随意解除合同?
第一种观点:被告没有权利解除合同,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被告有权利解除合同,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分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超过了6个月,双方应该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双方并没有书面的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
再依据合同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原、被告之间既然是不定期租赁,那么被告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被告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便于承租人有合理的时间找到替换的居所。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赠与恋人购房款分手后可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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