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_第565页_湾区律师网

  • 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7   阅读:1595
  • 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7   阅读:1449
  • 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6   阅读:1821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明知是侵权的音像复制品后高价向境外售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6   阅读:1499
  •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提供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5   阅读:1448
  • 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不构成违法。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4   阅读:1643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4   阅读:1505
  • 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8   阅读:1567
  • 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9   阅读:1825
  •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39   阅读:1673
  •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41   阅读:1625
  • 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审查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诉行政行为,应当从指示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着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以行政命令形式对下级作出的指示,如果产生了直接的、外部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分类:公报案例  日期:2022-11-24 10:41   阅读:1762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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