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撤销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如何理解商标的“使用”?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因此,商标的使用要求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秉持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以使公众区别商品的来源。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具体可以表现为:
①将商标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形式附着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
②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比如销售合同、发票、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③在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以识别商品来源;
④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⑤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合法行为。
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被申请注销该如何应对?
1、提供商标局要求的时间段内的商标使用证明
尽量提供客观的能显示生成时间的,证明商标被实际使用的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材料等。但是如果仅提供商品销售合同或服务提供协议而缺乏实际使用证明的情况,或者仅提供书面证言而无其他支持证据,或者仅提交实物与其复制品而没有其他证明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证据,或者仅提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难以被认定为实际使用了商标。
2、确实不能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被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但是存在正当理由,可以提出抗辩,比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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