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对应的《借款合同》《回购协议》,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6万元。同日,申请人又与白某公司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及其附件《室内物品委托代购协议》并支付代购款项,将涉案房屋委托给白某公司托管经营以收取返租租金及相应分红。
2018年3月13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形成合意并签订《认购书》,确立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且已实际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相关内容。2021年6月9日,顾先生与某地产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020年5月9日,申请人广东××工程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邵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排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块地消防排烟工程施工。建设面积:5#厂房约15491m2,结构形式为框剪,工程总造价320000元。申请人负责5#厂房消防排烟安装与调试、5#厂房报警感烟探头拆装、5#厂房喷淋下喷支管含喷头等合同约定的项目。
2018年4月5日,宫女士与某房地产营销公司签订《团购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宫女士购买商品房提供信息及团购服务,宫女士意向房源为某小区B1户型1号楼20-27层01号,宫女士向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交2万元团购服务费,享购房款5万元优惠。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因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缺口大额资金,2021年1月29日与申请人某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以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收账款提供给申请人管理或者催收,由被申请人(次债务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款担保,获得保理融资款3500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主材合同,委托被申请人购买位于XXX的室内主材,合同金额171 215元,并于当日付清合同约定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137 000元。2021年3月31日,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购买指定品牌及型号的主材,随着申请人室内装修的进行,后于8月25日经双方协定
2021年11月10日,申请人何某作为出借人(乙方)与被申请人黄某作为借款人(甲方)、被申请人苟某作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如下: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甲方承诺:如甲方未按照其与乙方在2021年11月10日签订的《酒水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所有的销量,甲方需立即向乙方退还未完成销量部分所对应的借款。
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合同乙方,反请求被申请人,下同)湖南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合同甲方,下同)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全钢智能爬架专业承包》合同,被申请人将“六盘水市某项目”爬架施工承包给申请人。
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昆明某建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杨某某全权代表该公司办理某安置点工程相关事宜。中铁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协作合同》,将某安置点项目施工图所含全部劳务内容(不含电梯、消防、人防工程等)、招标文件涉及的全部工程劳务内容分包给被申请人施工。
被申请人B、C、D于2021年4月25日向申请人A出具《欠条》,欠条载明:被申请人B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由被申请人B的法定代表人林毅或其指定的受让人受让申请人A在被申请人B所持有的42.75%的股权及其持有的E公司的100%股权、F公司的100%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