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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民初1516号之二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初1516号之二  原告:绿士达(厦门)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

中国坚持对外开放驱动世界经济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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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月15日,在瑞士达沃斯,与会者参加世界经济论坛2024年年会。 新华社记者 连漪 摄□ 本报记者 王卫世界经济论坛2024年年会1月15日...

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