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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深圳政法群英榜】施东辉:执法律利剑守护生态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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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对年轻时励志从医的施东辉而言,被提前批的法律专业录取纯属缘分,没想到从此爱上了法律,将其作为自己的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