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入罪标准_湾区律师网

两高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2025-05-20 20:01:20  浏览:232  来源: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予以明确。   这份关于办理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予以明确。

  这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要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并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