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指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发改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
根据《裁量规则》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暂扣许可证件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裁量规则》提到,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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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