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6部分32条,从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规范病情诊断、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严格工作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制定是“两高三部一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确保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举措。
《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及相关诊断检查的鉴别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指导各部门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意见》对病情诊断进一步规范,要求病情诊断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负责。《罪犯病情诊断书》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以听证方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和收监执行监督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予以协同配合、提供支持。
《意见》强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法律监督,可以派员现场监督诊断检查活动,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对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和看守所反馈。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检查、决定批准和执行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仅以罪犯死亡、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责任。
据悉,《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我国首部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