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确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_湾区律师网

最高法院明确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2022-08-31 00:26:36  浏览:1490  来源:法律资讯网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这个24条的司法解释自2011年3月22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这个24条的司法解释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注重体现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特点,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能依法及时获得赔偿。

    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和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施行。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开展国家赔偿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这个司法解释。

    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是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而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还增加了关于回避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回避是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为了在赔偿程序中进一步体现程序公正,体现司法公开和透明,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审判人员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