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居民区噪声、油烟扰民的问题,《条例》规定,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条例》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进行分类保护,将居民的居住环境分为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并根据不同的居住环境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禁止开办项目的规定。居民居住区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住宅楼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餐饮、洗浴、洗车、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22时至次日6时,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包括: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露天娱乐等活动;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2时至次日6时在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此外,为防止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相互推诿,《条例》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居民居住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大执法部门主要有环保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部门,并详细明晰各部门处罚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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