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将于8月1日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始施行。这是汕头经济特区利用地方立法权加强在反腐败领域的新举措。
在7月29日举行的汕头市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座谈会上,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审计局等单位的代表表示,将利用此契机,在工作机制、预防腐败主体、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等,利用《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赋予的法律依据,对当前社会关注的“防止利益冲突”“裸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三公经费”等热点问题进行预防、反腐工作。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分为总则、预防主体与职责、预防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一条。条例强调,要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条例还对“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社会热点话题作了规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一批政策和部门规章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