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些视频网站上,二次创作的短视频火了。它们甚至比原创作品更受欢迎,衍生出一种“青出于蓝胜于蓝”的独特现象。然而,因为涉及原作品的使用,“二创”短视频也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并不都构成侵权,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等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审视“二创”短视频,恐怕很难够上“豁免”标准。在现实中,有的“二创”视频早已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从传播角度看,有的“二创”作品在网上大火,也与著作权法要求的“不得出版发行”背道而驰。
不仅如此,一些“二创作品”的作者自视甚高,俨然把“二创作品”当成了自己的“独生子”。为保护原创作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他人在使用的时候,“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二创”短视频作者,无视原创作者的基础性贡献,甚至“鸠占鹊巢”,损害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创”短视频并非洪水猛兽。客观来说,优质“二创”内容有利于推动剧宣,提升用户兴趣,吸引用户观看,通过短视频的积极创作,也有利于延长剧集的热度。那些大火的“二创”短视频,不仅让自身获得一定流量以及变现利益,也让原创作品,包括平台方获益匪浅。站在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现实需求的角度,应当迎接“二创”短视频的到来。
但是,也应正视“二创”短视频的先天不足。此前,12426版权监测中心将“二创”短视频分为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和混剪类,无论是哪一种,都不能忽视著作权法规定,侵犯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坚固地基上,“二创”短视频才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刘婷婷
[ 责编:杨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坚守小额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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