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的误读和正解(一)
今年4月《反间谍法》修订通过以来,境内外舆论高度关注,绝大多数声音尊重和支持中国正当的立法活动,但其中也有一些误读,甚至是恶意攻击抹黑。为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有必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对一些典型的错误言论予以回应和驳斥,推动各方全面了解和正确理解中国新修订的《反间谍法》。
错误观点:《反间谍法》2014年才制定,2023年又修改,中国通过频繁修法“泛化国家安全”。
事实之一:2014年《反间谍法》由1993年《国家安全法》更名而来,这次修订实质是30年来的首次修改完善。1993年《国家安全法》是中国第一部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特别是反间谍工作职责的法律。2014年,为适应国家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1993年《国家安全法》更名为《反间谍法》,主要内容未作调整。
事实之二:2023年修订《反间谍法》是对原法的必要补充完善。过去30年,国际国内安全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针对中国的间谍窃密活动严峻复杂,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原《反间谍法》面临着间谍行为界定不清晰、防范制度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完善、法律责任不匹配等不适应的突出问题,亟需因应形势变化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反间谍法律制度。
事实之三:阶段性修改反间谍相关法律制度是各国通例。美国就先后10余次修改反间谍相关法律制度。早在1917年,美国就出台了《反间谍法》,并于1918年、1933年、1940年、1950年、1961年、1970年等多次修改,不断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加重法律责任。1938年,美国又出台《外国代理人登记法》,并于1966年、1995年、2007年等多次修订,加强对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在美境内合法活动的监控。1996年,美国又制定《经济间谍法》,分设“经济间谍罪”和“盗窃商业秘密罪”,并赋予美执法机构使用监听、窃听等多种手段进行调查的权力。2017年以来,美国连续3届国会提议修订《外国代理人登记法》,遏制所谓“外国隐性影响”。
事实之四:中国坚决反对将经贸、科技等问题政治化、武器化、泛安全化。近年来,美国打着“法治”的幌子,披着“国家安全”的外衣,对正常经贸往来、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等进行遏制打压,炮制所谓“中国间谍案”。2021年12月,美国《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刊文指出,2018年以来美国司法部发起“中国行动计划”,77起案件中近九成针对华裔人士,七成以上不涉及经济间谍指控,还有大量案件没有或无法结案。文章指出,“美国对中国经济间谍活动的打击是一团糟”“造成恐惧气氛导致人才外流和对美国的不信任”。将修订《反间谍法》这一正常立法活动歪曲抹黑为中国“泛化国家安全”,是典型的以己度人、贼喊捉贼的卑劣伎俩。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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