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密文件时,把“顺手可为”当成“无伤大雅”,将“图一时方便”等同于“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每一次“顺手”的大意疏忽,往往成为国家秘密外泄的突破口,很可能在不经意间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顺手一拍”泄密
某市某机关业务科科长陆某,向单位保密员借阅了1份机密级文件供自己学习使用。在学习过程中,陆某发现文件中有些思路、观点对妻子的业务工作有一定帮助,认为“学习参考并非直接使用,问题不大”,便用手机偷拍文件部分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妻子张某,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陆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陆某主管领导韩某党内警告处分。
“顺手一传”泄密
刘某,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一日,该单位机要员杨某从市委办公室领回1份机密级文件,经该部主要领导签批后转送刘某阅处。刘某阅文后,未及时退还该涉密文件,而是继续横传他人。不久,该涉密文件查无下落,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刘某及单位主要领导等多名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顺手一放”泄密
市委办公室在清退涉密文件过程中发现,团市委未按时清退1份秘密级中央文件。经查,某日团市委宣传部部长方某从市委办公室签领该文件后,随手置于办公桌资料堆里,既未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也未及时归档入卷。后来办公室搬迁调整,方某竟将此事彻底抛诸脑后,最终导致文件下落不明。事件发生后,方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顺手一扔”泄密
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擅自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予以收缴处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保密提醒
这些“顺手而为”的泄密事件,看似偶然,实则暴露了部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保密常识欠缺、保密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做到慎之又慎。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得违规复制、扫描和拍照,不得擅自横传或扩散;途中需离开办公场所的,应当将涉密文件存放在保密柜中;阅看、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避免遗忘丢失。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程序,送交销毁工作机构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只有将“严守保密纪律和操作规范”刻入工作本能,才能真正筑牢保密防线,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来源:保密观)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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