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来临,兼职市场迎来大学生加入的高峰期。很多大学生选择兼职来充实自己的假期生活,不仅能够丰富社会阅历,提高自身能力,还能够实现自我增值。兼职目的不一,兼职形式多样,大学生们除了传统的线下去公司“上班”,还有的直接在线上做起了兼职讲师、主播、快递员。兼职大学生受《劳动法》保护吗?他们与用人单位成立什么关系?双方各自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让我们通过案件来举例说明。
果某为在校大学生,于2021年7月至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进行线下课程辅导,按小时计收课时费用。2021年9月30日公司与果某签署协议一份,甲方为该公司,乙方为果某。协议确认甲方按照乙方8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13135元、9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960元向乙方进行支付,上述金额甲方将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若逾期,甲方向乙方支付未付工资金额5%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资发放。之后,北京某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如期支付2021年8月及2021年9月工资。2021年10月20日,果某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果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果某为在校学生,根据其所做工作性质及报酬发放模式,果某与北京某公司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庭审中经本院明示,果某同意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果某要求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即是属于该情形,故在校大学生果某与用人单位北京某网络公司之间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而是作为一般普通民事合同项下之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这也是本案中果某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原因。
法官说法: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学校统一组织的、管理的实习,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此时当然不是劳动关系。二是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此时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不视为就业,即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三是在校生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为此,提醒大学生及用人单位重视保留入职及在职相关材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作者:高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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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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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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