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反间谍工作本质上是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斗争,是国家安全重要领域。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此前,常委会会议分别于2022年8月和同年12月对修订草案进行过两次审议。经过两次审议后的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总则部分增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和“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完善间谍行为的定义,增加网络间谍、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适度扩大相关主体窃密的对象范围。三是完善安全防范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有关方面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的职责;明确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制度等。四是完善反间谍调查措施,增加查阅调取数据、传唤、财产信息查询、不准出入境等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增加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风险等的处置措施;增加规定对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评估机制;增加行刑衔接的规定。五是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增加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补偿、安置、抚恤优待、培训等规定;增加规定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六是完善法律责任,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相比此前,今天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三审稿又作出多处修改。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漏洞等信息是间谍行为。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关于网络间谍的规定,明确网络间谍的行为方式,修改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针对有意见提出应加强国家安全机关对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的协调指导,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平衡反间谍工作与保障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完善反间谍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加强执法规范化,明确执法程序。具体包括:将第三章章名“调查处理”修改为“调查处置”;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只能在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才能适用查验、查阅、调取等措施,避免权力滥用;完善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的处置程序,增加规定经采取相关措施,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已经消除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恢复相关传输和服务的决定。
此外,为体现过罚相当,修订草案三审稿适当调整对于轻微间谍违法行为等的罚款数额。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让生态保护红线成为“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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