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晶)往返于公司途中因翻越栏杆受伤,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第三人翻越栏杆造成受伤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2021年7月,钟某在公司临时食堂吃完晚饭后,准备返回公司加晚班。为节省路程时间,在翻越马路中间护栏时不慎受伤。随后钟某前往医院治疗。
2021年10月27日,钟某向某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当日予以受理。2021年11月,某县人社局认为钟某此次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往返于其公司的厂房与临时食堂之间,可以理解为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但其为了节省时间没有选择走人行横道线而是翻越马路栏杆,因此导致的受伤,既非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属于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对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的理解,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的裁判要点: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重在如何理解“合理”;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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