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 | 让历史告诉未来【中流砥柱篇】之服务大局_湾区律师网

特刊 | 让历史告诉未来【中流砥柱篇】之服务大局

2025-08-25 15:10:06  浏览:16  来源:网络
  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上持续用力,把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上持续用力,把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历史回响

万里江山的红色守护

见习记者 孙陈亦

  清晨的延安,朝阳映照下的宝塔山巍然矗立。南麓的龙湾山被百姓亲切唤作“法院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就坐落于此。山间的一孔孔窑洞,默默见证着司法来路。

  时间倒回1937年。1月,党中央进驻延安。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定延安为首府。

  然而,当时陕甘宁边区“大后方”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安全。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韩伟介绍:“据战后统计,全面抗战时期,日军飞机曾17次炸延安城,投弹1600多枚。汉奸和特务为蓄意破坏抗日根据地,在地面放置指示信号,引导飞机投弹,对当时中共中央所在根据地的政权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民族存亡之际,司法工作被赋予了超越个案审判的重任——巩固新生政权、凝聚全民力量、服务抗战大局。

  1939年2月22日,一则加盖朱红色“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印”的布告现身公告栏。往来民众纷纷驻足,目光聚焦于那句醒目的判决:“本院为着巩固抗日后方,维护抗日人民利益,争取抗战胜利起见,特依法将该犯杨秀山判处死刑……”落款处一方鲜红的钤印,定格了历史的肃然。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杨秀山叛变为匪案”的布告。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对顽固不化、严重危害政权与抗战的分子施以雷霆手段,彰显着司法捍卫核心利益、震慑破坏行为的“严”之锋芒,是巩固后方的必要之举。而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深入发展及战场形势的演变,中共中央的司法政策也经历着重要调整。

  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中明确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但“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载明,“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

  这一政策转向在张问行破坏边区案中得到生动诠释。张问行,1935年任吴堡县区二支队书记,1939年改名张勇加入国民党暗杀队,三次谋刺八路军七一八团干部未果,还破坏军民关系、阻止战士归队、收买枪支污蔑八路军。1939年7月30日被七一八团在张家塬逮捕,其种种罪行被查证属实。1941年12月,张问行因犯破坏边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张问行破坏边区案”的判决主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这并非简单的轻判。”韩伟分析道,“要实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要团结更多可以团结的力量。通过采取镇压和宽大相结合的方式,对虽有重罪但尚存教育改造可能的分子,施以争取感化,这体现了分化瓦解敌人、最大限度团结抗战力量的政治智慧。”

  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在边区推行民主政权建设,延安的司法制度也随之发展,逐渐成为凝聚全民族抗战共识、守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要“公器”。“它将源自苏俄法院的司法民主基础进一步扩大,使其不仅涵盖工农阶级,更将范围扩展至所有支持抗战的人士。”韩伟进一步阐释道。

  八十余载春秋流转,“法院山”依旧郁郁葱葱。

  今年7月21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指出,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党中央手中的“刀把子”,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必须胸怀大局、挺膺担当。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确保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群表示,延安两级法院将坚持高起点、高站位,锚定市委部署,用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历史文物沉默如金,法治长河奔涌向前。新时代的司法实践,赓续守护着万里江山。

  文物印记

一份以正视听的告同胞书

见习记者 褚一帆

  抗日战争期间,胡法一曾任晋冀鲁豫边区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司法科长。他隐藏于司法科内,阴谋破坏抗战建国事业,对干部感情拉拢;对政府决议阳奉阴违,尽量歪曲;对民众痛恨的“汉奸、二土匪”故意容忍、不能坚决予以镇压;个人生活也腐化堕落,影响公署信誉。最终,胡法一公开投敌。该公署特对此发布《为奸细胡法一公开投敌告同胞书》,以正视听。

  这份告同胞书,一是明确指出胡法一公开投敌;二是使民众洞悉其奸,防止胡法一“散播无耻谣言,诬蔑抗战”,以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秩序;三是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展开反特务反汉奸运动”,号召民众“坚决信任政府,拥护政府法令,团结在政府周围”,以凝聚民心民力,同仇敌忾,团结一致共同抗战。

图为《为奸细胡法一公开投敌告同胞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挑拨抗属离婚的代价

徐琦

  原告栗相全,20岁时与赵爱仙结婚,感情融洽。1938年,栗相全参加山西青年抗敌决死队,常年参军在外。1942年正月被敌俘获,后在抚顺煤窑当苦力。栗相全被俘期间,赵爱仙因受栗福安挑拨,与栗相全离婚。

  东北光复后,栗相全返回家乡,发现赵爱仙已与栗福安结婚,遂将他诉至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法院经审理查明,栗福安明知赵爱仙是抗战军人栗相全的妻子,却趁机挑拨其离婚,事后再与其结婚属不合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赵爱仙与栗福安的婚姻无效,判令其与栗相全复婚;栗福安因挑拨抗属离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抗日根据地的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遏制了农村“抗属改嫁潮”,成为当时巩固后方的武器。法院通过此案判决,严惩了挑拨抗属离婚者,恢复了原婚姻的效力,震慑了利用战乱破坏军婚的行为。

图为栗福安挑拨抗属军人离婚案卷宗(部分)。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他用身上的伤疤出庭作证

记者 高倩倩

  1941年至1942年,日军在河北遵化鲁家峪开展了数次较大规模的扫荡,烧杀掳掠,无恶不作。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通知鲁家峪惨案幸存者张俊金为审判日本战犯出庭作证。被称为“一号战犯”的铃木启久站在法庭等待判决。他是鲁家峪惨案的制造者之一。

  法庭上,张俊金激愤发言,用大量的亲历事实和身上的伤疤,控诉了日军在鲁家峪犯下的滔天罪行。

  发言最后,张俊金说:“我要求法庭对杀人凶手严加惩办!”

  在铁的事实面前,铃木启久终于低头认罪。受审时,他泪如雨下:“想到那些被我毫无理由地加以杀害的人们,我的心就像要碎裂一样难过。”

  抗战亲历者出庭指认日军罪行,是对历史真相的有力捍卫。这些亲历者的证词,就是日军侵华暴行的铁证!

图为日寇的子弹在张俊金背上留下的伤疤。资料图片

  专家访谈

凝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共识,人民司法举足轻重

——访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汪世荣

记者 高倩倩

  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司法坚持服务抗战、司法为民,在诸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汪世荣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专访。

  记者:以陕甘宁边区为例,您认为抗日战争时期的人民司法体现了什么样的独特理念?

  汪世荣:司法机关立足于团结抗战的宗旨,通过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捍卫抗战大局、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追求司法公平公正目标,把民族利益置于首位,把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为民主、模范的抗日根据地。这一时期,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司法政策,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记者: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正义的审判,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汪世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战犯,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他国主权,严重践踏了国际秩序,“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是历史的必然。司法机关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揭露其侵略罪行,惩罚战争犯罪,不仅是伸张正义的要求,也是世界人民爱好和平的体现。只有分清是非,维护国际秩序,尊重国家主权,才能更好保护人民权利,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审判战犯就是对侵略行径的彻底否定。而且,新中国改造战犯的成功经验,也向世界宣示了爱好和平的中国人民维护国际秩序的努力,彰显了司法公正的价值。

  记者:当年的司法审判工作在抗战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汪世荣: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机关追求人类解放事业,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和自由,形成了人民司法鲜明的特征。保护抗日人民各项权利和自由、调动全体人民万众一心参加抗战、凝聚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广泛共识,人民司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责任编辑:郭致杰 | 见习美编:武凡熙

  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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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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