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王永生
2022年2月14日,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的杜某酒后与同村邹某在街头发生争执,并朝邹某胸前打了几拳,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偿邹某损失。张北县公安局于3月7日对杜某刑事拘留,随后提请张北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邹某家属始终不同意解决方案,提出“低于20万元不调解”,最终调解未果。
此前,张北县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席会,会签了《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张北县检察院检察长王东介绍,该院探索推行的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可以启动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此案,张北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杜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此案适用商定的赔偿保证金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决定让杜某缴纳10万元赔偿保证金。
3月16日,综合现有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对杜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对杜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成为张北县检察院在探索推行“轻伤害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相关案件。
“我们将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实施,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更有力地促进‘少捕慎押慎诉’理念落实,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东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求职因“头秃”被拒?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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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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