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徐贤飞 陈旭
重庆市綦江区男子蔡某与邓某曾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蔡。2013年,由于感情破裂,蔡某与邓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蔡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蔡某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小蔡年满18岁为止。
离婚后,小蔡跟随蔡某生活。近日,蔡某以前妻邓某学历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判决邓某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邓某新组建的家庭。
庭审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设置苛刻条件限制邓某探望子女,妨碍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同时,蔡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蔡某提出的探望子女条件实际上不当地限制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也妨碍了未成年子女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不应支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买了条“星期狗”,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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