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结婚是人生大事,不少新人都会选择对婚礼过程进行摄录留念,本来是为了留住新人最甜蜜的时刻,如果被聘请的婚礼摄像师弄丢了资料,又该如何是好?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这样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1年8月底,原告王某预定了于10月5日在被告酒店举办的婚礼酒席16桌以及婚庆服务项目,并交了2000元定金。10月5日,婚礼顺利举行,酒店完成婚庆服务并拍摄了结婚录像,王某当天结清了酒席以及婚庆服务费尾款。
随后几个月,王某多次向酒店索要结婚录像,却被告知结婚录像不慎丢失。此后,王某与酒店商讨赔偿事宜,双方多次交涉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吴宁认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在了解到原、被告前期已经过多次协商,只是在赔偿金额方面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后,吴宁认为该案具备调解的基础,于是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法规,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酒店退还原告王某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
吴宁表示,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新人双方人生中重要时刻,对其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被告酒店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予以交付,造成记录新人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该行为侵犯了新人双方对具有人身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应结合被告酒店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综合酌定赔偿金额。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沿街店面不当经营引发相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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