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能拿到工程款吗?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文按约定工程款付还尚欠的786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质保金11709.72元。
夏某与刘某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接某防腐项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夏某通知甲方刘某文验收,刘某文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组织验收,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
2019年4月,夏某通知刘某文工程完成,让其及时验收。刘某文对此无异议,但并未组织验收。后夏某仅收到部分工程款,其余款项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人施工者夏某不具备承建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刘某文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因涉案工程竣工时,刘某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验收,夏某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且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刘某文虽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却未提交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据此,工程视为质量合格,刘某文应参照合同中关于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夏某工程款。关于质保金,刘某文没有按照约定组织验收,至今已超过两年,应视为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应返还夏某质保金。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吴静怡 李洁 曾舒扬)
法官说法
实践中,劳务、材料等已在工程建造中物化成建筑实体,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不适用财产返还。为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规则。这一规定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零容忍和对无效合同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的有限认可,有利于减少合同无效带来的负面影响。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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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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