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梁晓辉)公司法修订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26日在北京介绍相关情况。
发言人说,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明确失权股权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缴纳相应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三是,完善董事责任规定。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
四是,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具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增加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完)
[ 责编:丁玉冰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拒绝“套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下一篇:警惕“帮忙资金”帮倒忙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