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六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_湾区律师网

校外培训:六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2022-11-27 21:45:23  浏览:1130  来源:光明网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教育部近日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教育部近日就《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6章43条,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机关、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六种情形,即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责编:陈畅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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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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