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见习记者 刘欣
记者从民航局获悉,近日,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民航局印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事前备案手续,同时,加强对上述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以确保安全运行。
《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分为主体备案和活动备案,全程均网上办理。活动主体可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线上完成主体备案,下载相关证明文件,开展飞行计划申报。活动备案则无需飞行前备案,只需在飞行活动结束后至次月4日前备案有关飞行活动信息即可。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以单位名义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人员无需另行主体备案。
在备案材料方面,《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简化。主体备案分单位备案和个人备案,备案仅需主体法人资格证件、有效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声明、驾驶员资质能力证明、航空器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材料或信息。其中对于个人备案的,无需提交航空器信息,以便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个人通过租借航空器开展个人娱乐飞行。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法律义务、退出机制、未依法备案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等内容,对于提供虚假信息、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向民航飞行计划审批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打造全民参与的黄河文化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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