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超市、宾馆的经营者有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提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诉讼。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要求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从事餐饮购物住宿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对其经营场所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对于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高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消费者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当时地面湿滑程度、有无警示标志和防滑措施、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是否妥当、救助是否及时以及消费者的疏忽程度等情节,综合来比较双方的过错,从而确定相关经营者应承担的消费者损失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消费者购买商品认为有质量、安全问题或存在欺诈,应把谁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 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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