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 民间借贷_湾区律师网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 民间借贷

2022-06-09 00:22:07  浏览:2406  来源:网络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生活中借条的书写往往会出现些许疏忽...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记述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即写错字),能否认定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生活中借条的书写往往会出现些许疏忽,当经人介绍或其他情形下借款人将出借人的姓名写错也时有发生,出借人面对纠纷时首先需确认诉讼的主体资格,只要借条由出借人持有,可以提供汇款凭证或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据,即可以推定出借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民间借贷活动中,在未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借条的书写一定要规范,双方当事人在书写姓名、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利息及保证人等事项时一定要格外留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