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两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35和38类下,涉及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和零售商店服务在内的服务。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是一家在线聊天网站和移动应用平台Blink Chat,其认为亚马逊申请的商标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且侵犯了自己第9、38类注册商标“Blink Chat”,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信息传递软件和通讯服务。
10月7日,UKIPO作出部分驳回决定,允许亚马逊继续对“Amazon Blink”进行注册,但却驳回了“Blink”在第9类和第38类中的注册申请。
UKIPO表示,亚马逊申请商标涵盖的“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商品类别“很可能包括消息传递软件,因此应被视为与‘Blink’所涵盖的服务相同”。此外,UKIPO认为“Blink Chat”与“Blink”在视觉和听觉上都有“Blink”这一在先商标“Blink Chat”的显著元素。不过,UKIPO在考量了相同单词“Blink”在双方商标中的出现位置等,认为其出现位置不同,且异议人的商标中显著特征是“Blink”一词,而申请人的商标的显著特征包括“Amazon”和“Blink”两词,因此认为消费者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认为“Amazon Blink”和“Blink Chat”之间存在关联。
但是,由于商标和所涵盖商品的相似性,消费者可能会认为“Blink”和“Blink Chat”之间存在联系。因此UKIPO认定亚马逊不能在第9类和第38类(例如处理信息的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中为其商品注册“Blink”商标。但由于Blink Chat的商标不涵盖零售商店服务,因此亚马逊的“Blink”标志可继续在第35类中注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在经营性场所内,因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受伤的,经营者应怎样承担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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