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能够予以分割,应区分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意味着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故不宜将增值部分单纯认定为孳息,所以如果在婚后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不应予以分割。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股票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请求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会不会影响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 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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