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包括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是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适用民法,而非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民法通则》也对著作权作了专门界定。
公法的执法主体包括政府、公检法等;私权的执法机关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实行民不举官不究、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由当事人主动维权,并承担维权成本和风险。法院是最终的判决机构。显然,适用民法。
在特定情况下,作为私权的著作权问题也会成为公共问题,需要公权机关按照公法执法。当著作权问题涉及公众利益时,代表公众利益的公权机关就应当按照公法执法,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适用民法。
我国长期实行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用行政机关的资源弥补我国法院资源的不足。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并不因此改变。“行政执法”本质上应为遵循民法的行政机关执法,包括受理当事人举报、立案、质证、辩论、调解和赔偿裁决等,而非利用公权代替当事人取证、冻结、查封和罚款充公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法出版物没有著作权,有著作权的必不是非法出版物。可见,“打非”是公权的事,著作权维权是私权的事。两者执法依据迥异,方式也不同。
建议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行政机关执法的民事执法和公权执法两种性质不同的执法方式,以及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执法的判别标准。为加强行政机关民事执法的力度,可考虑增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赔偿裁判权。此外,为补充法院执行庭资源不足,对法院终审判决拒不执行的,应视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可考虑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采用公权执法方式强制执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小说作品中虚构的武学秘籍名称能否作为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引发纠纷—— “葵花宝典”能否继续“笑傲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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