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百纳”商标侵权案判赔20余万元_湾区律师网

“解百纳”商标侵权案判赔20余万元

2022-07-14 10:54:03  浏览:1393  来源:人民网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二审审结了河北省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今朝美公司)与烟台张裕葡...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二审审结了河北省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今朝美公司)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正商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今朝美公司与正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今朝美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正商公司赔偿张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据了解,2002年4月14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748888号“解百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2012年4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解百纳”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解百纳”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张裕公司使用。

张裕公司诉称,正商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上部均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身正面瓶贴的下部、瓶颈处防伪标贴上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下部均标注有“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张裕公司认为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两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正商公司、今朝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损失。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属于作为商品名称的标识,与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明显系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今朝美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辩称未侵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与正商公司没有销售合同关系,未向正商公司供过相应商品。正商公司辩称从未见过被控侵权商品,更未销售过此产品。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瑞科)

(责编:林露、吕骞)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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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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