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联系开荒保洁 发生纠纷物业无责_湾区律师网

私下联系开荒保洁 发生纠纷物业无责

2022-07-03 13:05:52  浏览:1420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张静 慕林芳业主私下联系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给新房开荒保洁,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张静 慕林芳

业主私下联系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给新房开荒保洁,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洁人员并非是履行职务行为,物业公司无须担责。

法院查明,某小区业主宋某于2018年底私下联系了小区物业公司的保洁员李某,约定由李某为新房做保洁,宋某支付保洁费965元。然而,李某做完开荒保洁后,宋某查看后并不满意,两人随后发生口角。此后物业公司经理曾带领李某到宋某家中道歉,但在宋某家中双方再次发生口角。2019年3月,宋某与李某在小区内又一次发生摩擦,还升级成了肢体冲突,后经派出所调解,宋某赔偿李某1.5万元。

随后,宋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其认为李某是物业公司员工,物业公司对李某管理不善,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相关损失1.5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外还要求物业公司更换保洁员李某。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私下找物业公司保洁员李某做开荒,李某在为宋某工作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而宋某赔偿李某的1.5万元系因宋某的过错所致,向物业公司主张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某做保洁工作时身穿物业公司工服,清扫时间也是在工作时间内,故宋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在履行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后认为,李某是否在履行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取决于李某是否穿物业公司的工服及打扫卫生的时间,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是宋某因个人私事,私下找到李某为其打扫卫生。因此,李某为宋某打扫卫生并非受物业公司指派,并非是履行职务行为。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员工的侵权行为并不必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只有当员工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时,才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员工与企业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企业对员工具有用人管理职责”“员工从事的活动或行为是受企业指令、指派或要求”这3个条件时,员工的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履行职务行为”。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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