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友出行发生事故 好意同乘责任酌减_湾区律师网

载友出行发生事故 好意同乘责任酌减

2022-07-03 13:05:52  浏览:1160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饶俊华 张丽华开车带朋友一起出行,途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1月2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饶俊华 张丽华

开车带朋友一起出行,途中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1月2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依法应减轻车主责任。

法院查明,张某于2019年11月驾驶车辆出行,车上搭载着其母亲以及朋友李某。车辆行驶到经开区一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张母以及李某受伤。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2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于“好意同乘”。鉴于张某在驾车中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亦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减轻其1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李某84000元,张某赔偿10865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无偿搭载李某,事故发生后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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