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1月22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将一辆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这是和平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一辆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归原告所有。但离婚后至今,该车辆却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车辆。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经平等协商,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予以认可,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的某品牌汽车离婚后应归原告所有,本案被告应于离婚后及时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的某品牌汽车归还给原告。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被告归还车辆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那为什么本案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由被告占用原告车辆引起的民事纠纷,被告自离婚后占用涉案车辆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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