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离婚可获经济补偿_湾区律师网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离婚可获经济补偿

2022-07-03 13:11:30  浏览:1160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秦鹏博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3年,后张先生因病瘫痪在床,一直由王女士照顾。近日,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秦鹏博

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3年,后张先生因病瘫痪在床,一直由王女士照顾。近日,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王女士离婚。

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照顾生病的张先生并赡养老人,要求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

法院认为,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年龄以及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王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对王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先生的收入水平,王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张先生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表示,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务活”上。对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较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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