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余嫚
农村妇女与外村男子结婚后又离婚,还能否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5年1月,淮安区村民周某某与外村男子结婚,但户籍未迁出。2016年10月,周某某离婚后回原村居住至今。1997年3月至2015年5月,周某某所居住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相关村民获得补偿款。2015年9月,村民小组就土地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进行公示,分配方案中显示“已婚但户口未迁出人口不参与租金分配”,周某某户代表亦参与该讨论并同意了分配方案。自2016年起,周某某提出要求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遭到多数村民反对。2018年9月,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村民小组在其自治范围内行使村民自治权,就征用土地补偿款经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方案,规定已经结婚但户籍未迁移的村民不参与分配。虽然议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决定的分配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对集体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平等分配权。
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自行和解,周某某撤回起诉。
经办法官表示,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越来越多,部分村民基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乡土观念,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权益方面将已婚或离异妇女排除在外。
本案中,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本经济组织内部事项,程序合法,但法院在审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同时还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即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显然,本案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剥夺了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但户口未迁移已婚妇女的收益分配权,不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侵害了已婚、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实际上依赖于村集体分配经济收益的妇女生活、发展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加大涉及土地承包、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适时参与到农村基层治理中,提高基层组织依法、科学、合理进行民主自治能力。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