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转租合同无效 各自承担复耕责任_湾区律师网

耕地转租合同无效 各自承担复耕责任

2022-07-03 13:12:23  浏览:1288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近年来,许多农户将家庭承包地租赁给他人以获取更多利益,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年来,许多农户将家庭承包地租赁给他人以获取更多利益,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近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7年1月1日,占某和宝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宝某租赁占某的8.8亩耕地开办停车场。合同签订后,宝某支付2017年至2019年租金42240元。后因双方合同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宝某建设的停车场无法办理手续,租赁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由此引发纠纷。

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双方历经三次诉讼。第一次诉讼由宝某提起,湟中区法院判决宝某与占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占某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次诉讼由占某提起,请求判令宝某支付2020年、2021年土地租赁费共计28160元,并复耕其承租的8.8亩耕地。宝某反诉,请求判令占某返还宝某租金46640元,介绍费1万元,合计56640元,后双方均撤回诉讼。在第三次诉讼中,双方就谁承担复耕责任打起了“拉锯战”。

法院认为,《土地租赁协议》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占某提出让宝某复耕及赔偿土地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占某也应当返还宝某租金。其中复耕责任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基于土地租赁协议是双方在明知要将耕地用于生产建设后仍然签订,双方都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为了不影响今年的耕种,法院判决宝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十日内将耕地恢复至适耕状态,占某对复耕予以协助;宝某复耕完成之日,占某返还宝某租金12672元。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中,占某与宝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改变土地用途,最终占某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的“发财梦”,还应当承担复耕协助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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