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孙云才为促销商品而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合同行为。王卫文决定购买该商品,买卖合同成立,该承诺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孙云才向王卫文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依约履行。王卫文要求孙云才支付赔偿金11800元、鉴定费26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了王卫文的诉讼请求。孙云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吴海林诉朱网奇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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