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东方肾脏病医院(以下简称肾病医院)在《四川日报》刊登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全息根治疗法>》,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王泉看到这则广告后,向肾病医院进行了咨询,该医院对王泉的咨询信件作了回复,内容 为其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王泉向肾病医院邮购价值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和“GS系列全息治疗仪”。王泉服用所购药品并使用所购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王泉以肾病医院的广告宣传不实,向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反映,该局回复已对肾病医院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据此,王泉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肾病医院和《四川日报》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一审中王泉撤回对四川日报社的起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肾病医院刊登的广告内容和出具给王泉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王泉接受了肾病医院的治疗,使王泉花费了不必要的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王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泉要求肾病医院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该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决肾病医院赔偿王泉40360元,一审诉讼费由肾病医院承担。肾病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以其未损害王泉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该院撤销原判,驳回王泉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肾病医院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14条的规定,即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王泉因受该医疗广告的误导,购买了肾病医院的药品及治疗仪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作为广告主的肾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王泉自愿申请撤回对四川日报社的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不是基于药品或者治疗仪导致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而是基于违法广告误导了王泉,使其在信任肾病医院能够根治肾病的情况下,购买该医院的药品和治疗仪,经过治疗后未达到广告所宣传的效果,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第49条和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于2007年2月判决驳回东方肾脏病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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