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刘大华系东风日产天籁牌EQ7250AC小型轿车的车主,因其车辆门锁损坏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4S店(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维修,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刘大华以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及其4S店通过对原厂配件的垄断获取高额维修费,构成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垄断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大华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所诉损害事实仅涉及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且天籁汽车的原厂门锁配件与副厂门锁配件之间存在可替代性,因此,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市场”。 刘大华应当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及其4S店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刘大华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新意义】本案重点探讨并归纳运用了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和原则,主要包括:1、商品市场的适度细分。即在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场”范围过大并可能涵盖数个不同的商品市场时,应当根据行业和公众的一般看法对整个市场进行适度细分,尽可能地寻找最小的商品市场,从而准确地识别紧密的竞争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场为“原厂汽车配件市场”。但由于汽车零配件种类繁多,不同的汽车零配件由于其特性、用途不同,构成不同的商品市场,将全部汽车零配件归于同一市场,势必导致市场外延过大。因此,应将“相关市场”界定在汽车门锁配件市场。2、商品市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在以遭致损害为由提起的垄断诉讼中,损害事实所涉及的商品是判断相关商品市场的重要依据。本案所诉损害事实主要涉及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因此,与本案相关之商品市场范围应当限于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市场。3、商品的可替代性。具有紧密替代性的商品应认定其属于同一市场。本案中,就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而言,市场上除有由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提供的“原厂配件”外,还有由其他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配件,即“副厂配件”。由于副厂配件与原厂配件在功能、特性、用途上相同,当原厂配件的价格过高时,消费者必然考虑选择其他副厂配件,二者事实上形成紧密的替代关系,并在同一市场中进行竞争。因此,由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共同组成的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市场是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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