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利莱森玛公司是292016号 以及第G633661号“LEROY-SOMER”注册商标所有人。2000年,麦格乃泰克(福州)发电机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利莱森玛(福州)发电机有限公司,2005年再次变更为利莱森玛电机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简称利莱森玛福州公司)。利莱森玛公司授权利莱森玛福州公司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并出具书面函确认其有权共同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2004年福安市佳能电机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12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利莱森玛(福建)电机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利莱森玛公司)。福建利莱森玛公司申请注册了“ ”、“ ”商标,其生产、销售的发电机产品上使用了“ ”标识,发电机铭牌标注的企业名称为“LEROYSOMMER FUJIAN ELECTRIC MACHINERY CO.,LTD.”,无中文企业名称;产品宣传册及《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均使用“ ”标识。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福州公司认为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含有“利莱森玛”字号的企业名称及“LEROYSOMMER”英文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141944元。一审法院“利莱森玛”与利莱森玛公司注册商标不相近似,福建利莱森玛公司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利莱森玛公司、利莱森玛福州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利莱森玛公司及其注册商标中的LEROY SOMER在电机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利莱森玛公司在相关商业活动中,LEROY SOMER对应的中文译名是“利莱森玛”,二者已经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况,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电机产品上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利莱森玛”、“LI LAI SEN MA”及“LEROYSOMMER”等行为,侵犯了利莱森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创新意义】本案通过综合考虑外文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对中文译名的在先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公众对外文商标与中文译名对应关系的认知程度等因素,认定了LEROY SOMER与“利莱森玛”形成了固定的对应关系,从而认定中文“利莱森玛”与利莱森玛公司两个英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福建利莱森玛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英文的“利莱森玛”构成不正当竞争,体现了商标法遏制恶意抢注、鼓励诚实经营的立法目的,有利于消除混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酿造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73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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