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向重庆五中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院民事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日,大陆居民康某与台湾居民黄某某在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5年3月,黄某某以无法取得联络、未共同生活为由,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6年3月9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作出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判决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诉讼费用由康某承担。2014年3月24日,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于2012年6月1日移拨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出具(补发)《判决确定证明书》,证明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已于2006年6月1日确定。
2014年5月22日,康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
(二)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审查认为,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依黄某某离婚诉讼请求,在合法传唤康某到庭应诉,且康某未在规定日期到庭参加言辞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诉讼费用由康某负担”的判决,并于2014年3月24日出具该判决业于2006年6月1日已生效的确定证明书。根据该案证据,可以确认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就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9日作出的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且该判决不具有依法不予认可的情形。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台湾高雄地方法院2005年度婚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内容为“准黄某某与康某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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