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23-05-23 15:05:07  浏览:125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及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即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基本案情

  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第3178271号“同濟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及第3574839号“同济”商标(即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第1093180号“同濟堂”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程度等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判定商标近似时应考虑同一主体的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的延伸关系,并探讨了认定延伸关系的考虑因素。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的知名程度、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近似及商品类似情况、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性等因素,最终认定基础商标的商誉可以延伸至诉争商标,因而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本案判决对于合理维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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