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谢纪澳)生活中,偶有新闻报道行人在水边行走时不慎落水致死,那么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溺水索赔纠纷案,依法酌定被告库承包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被告老家与原告同住鲁山小山村,山地居多,水流密集。被告在老家承包一个小水库,在水库旁有许多小河道,形成天然的小水洼,有的孩童爱玩,在水洼中放置金鱼。被告在原告儿子被害处的水洼四周,无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提示牌,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021年6月19日,原告的两个儿子在水洼边游泳玩耍看小鱼,二儿子落入水中,大儿子由于精神异常,无力救助,最终二儿子溺水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溪流的自然状态与用途,使平时本没有积水的自然溪流改变了自然状态,从而造成原告儿子溺水身亡,由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在河道上游居住,沿河道出入,一个三岁的儿童溺亡完全是原告监护不力所致,与被告没有法律关系,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石龙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向法庭呈递自己书写的《说明》:出事水洼是附近居民平时洗刷用的水坑,2019年4、5月份,被告曾在该水坑抽过水,对该水坑进行过整理,对边沿加高约20公分左右,水坑一端有出水口,平时水自由流出,用水时堵上出水口,水会深一些,但不超出40公分,不用水时,不堵出水口,水自动流出。该水洼村民都使用过,不具有专有属性。
本院认为,被告修建、使用水坑向自己承包水库供水,有证人证明为证,另外被告也自认曾在2019年4-5月份在出事水坑建设过、抽过水,被告构建、使用水坑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对水坑有管理责任;水坑周边无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提示牌,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出水口泥沙淤积时无及时疏通导致聚水较深,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原告疏于监护,对儿子管护不力,且水坑位置在偏僻的河道内,一般情况下对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基本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该水坑之前也被一部分村民因生产生活曾经使用过。综合以上因素,被告对原告儿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诸多溺水案结果惨痛。究其原因,主要是监护人没有看管好孩子,看护不到位,再一个原因就是危险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从而造成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但愿从这样的事故中真正汲取教训。
本案二儿子仅3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应该对他履行妥善监护义务,而父母任由他出门,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溺亡事件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悲剧一旦发生,后果无法挽回。家长和小朋友们都要树立足够的安全意识,守好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原告则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要求、和谐理念,要主动提升安全保障标准来降低水洼中的法律风险,合理利用水坑的基础上务必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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