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存款被盗 银行不承担责任_湾区律师网

借记卡存款被盗 银行不承担责任

2022-05-27 22:37:54  浏览:1080  来源:网络
  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金穗借记卡上的存款被盗取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1年...

  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金穗借记卡上的存款被盗取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1年7月,张某在农行大兴某分理处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并修改了初始密码。到2005年2月20日为止,张某共向该账户存入6.2万元,但当张某于6月1日再次办理存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为3万元。张某非常震惊,因为他在2月20日至6月1日期间未办理过任何存取款手续,其身份证、存折、卡从未丢失,也从未借予别人使用过。存折交易明细显示存款在上述期间分别在本市或外省市的农行、建行和商行的ATM机上被支取了7次。录像资料证实,有一男子头带黑色遮阳帽,用帽沿将脸部遮住,通过ATM机取钱,但张某不认识取钱的男子。张某认为,银行对其存款负有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的义务。现存款丢失,要求银行赔偿丢失的存款3.2万元并赔偿利息。

  银行认为,张某丢失的存款均是通过ATM机支取的,而ATM机只识别卡及密码,密码是张某本人设定的,银行的工作人员不知道,银行对张某存款丢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金穗借记卡中丢失的存款,是被取款人输入正确的密码后,在本地或异地ATM机上支取的。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密码泄漏或违规操作,致使存款遭受损失,因此,农行大兴支行对张某存款的丢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法院网·卢小传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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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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