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庆法院审结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确认该合同部分无效,并对合同有效部分予以解除。
2004年5月,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出租给李某非耕地20亩用于畜牧养殖,租期30年,租金共计9万元。6月,李某申报的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得到延庆县旧县镇政府批准。后李某在建设厂房过程中,延庆县水资源局经现场勘查,认定李某拟建的同鑫园畜牧养殖小区使用的20亩土地中占用了部分河道,妨碍了河道的正常行洪和河道稳定,违反了水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交涉未果,2005年底,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村委会返还所收租金9万元及推地费1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村委会辩称,村集体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我村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的,且已上报有关部门,所以该合同内容合法,订立程序符合规定,李某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提供给李某的租赁物20亩非耕地中有8亩多土地占用了部分河道及白河干渠管理范围。显然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涉及河道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原被告明知租赁合同中涉及河套、干渠范围内的土地,而签订租地合同,显然存在共同过错,为此双方对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应负同等责任。鉴于李某缔约目的是拟建畜牧养殖小区,该建设项目应符合一定的规模,而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有三分之一以上无法使用,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地合同。
北京法院网·刘文思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二人开店欠外债 合伙人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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